2)第一百六十二章 不规矩的生意人_致四千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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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除或是替代,也绝不会是基于“道德”和“慈悲”这种虚无的考量——毕竟这种没有标准也不稳固的个人力量,在社会性的“舆论”力量面前会显得不堪一击。

  假如某一天人类真的做到了,那也必然是基于因为那时的文化、生活习惯和舆论氛围发生了变化,导致这样做比不这样做会更好、更贴近于公民的“常识”和社会的“需要”。

  以推进人权和文明的理由废除死刑,绝不会因此而带来真正的人权和文明。因为它也并不会让社会的土壤因此而改善。

  ——它应是一个状态达成之后的结果,而非是达成这个状态的手段。

  现在的问题是……

  这种从人道主义的存在主义中异化出来的道德观,究竟是怎么在这个时代出现的?

  虽然从哲学理论上,存在主义的诞生背景,的确恰好符合法兰克共和国如今的情况:随着国王将教士赶出了国家,宗教这种包容一切的哲学框架物就随之丧失,之前的世界观建立在宗教上的法兰克人也因此在精神上变得一无所有,也失去了归宿感;同时人们逐渐变得富有、战争逐渐平息,物质上的生存危机淡化,精神上的存在危机变得更加锋锐。于是法兰克人便会将自己异化。他们将不再屈从于分工的个人身上,看见了他们名之为“人”的理想,并把这个“人”来代替过去每一历史时代中所存在的个人,把他描绘成历史的动力。

  因此在他们看来,是“人的个性”、“人的自由意志”推进了历史的进步,集体人权更应高于上帝、科学、理性、法律和道德。这毫无疑问是一种形而上的观点。

  维护和保障人权,自然是一种基本道义原则。如同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罪行一样。可若是将人权凌驾于外部的社会法规之上,这便会导致种种社会乱象。

  比如是否允许堕胎、比如婚姻是否可以由任意数量成员组成、比如说邪教和灰色领域的职业……

  个别推崇废除死刑、婚姻完全自由、或是对某些民族种族过分优待的人,便是将集体人权目的化、刻意混淆了这一观点。

  人权应是一种底层权力,比如说无罪推定、不成为奴隶、不被人随意杀害放逐或是夺走财产等等。是在所有文明和国度中,所应共同享有的“最小公因数”。

  它存在的基础,首先就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客观的不平等以及社会上的不公正,是因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没有被消除,“人的解放”这一大议题还没有完成。因此必须正视并尊重、维护和保障人权。

  可若是忽视客观社会,将人权视为第一主体,以其为中心改造法律……姑且不算这样会带来一种“手段目的化”的负面影响,而且这就等于是认同了一种“无需消灭阶级、也无需实现平等的被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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